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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合理利用大有可為
【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合理利用大有可為我國正處于經濟穩定增長期,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據粗略估算,到2020年將新增建筑面積300億平方米,由此產生建筑垃圾134億噸。若單純堆存將占地335萬畝。大量的建筑廢棄物,如不加以合理利用,將給我國生態環境帶來嚴重污染,也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 建筑廢棄物科學處置刻不容緩 建筑廢棄物主要是在拆除和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道路等過程中產生的。目前,我國建筑垃圾已占各類垃圾總量的30%~40%。各地統計數據表明,我國的建筑廢棄物數量,每年都在呈上升趨勢。 目前,我國缺乏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建筑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管理辦法,造成產生的建筑廢棄物無法收集到處置企業。但由于收集前沒有進行分類,建筑廢棄物中含有大量的泥土和輕質混合物和其他材料,處置難度大,成本高,若沒有相應的政府政策支持,處置企業運行困難。在利用建筑垃圾制成品和材料方面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使得有效利用率不高。我國目前建筑廢棄物的資源化率不足5%,與歐美國家的75%和日韓的95%的利用率相比,差距甚遠。 同時,我國城鄉建筑廢棄物私拉亂倒現象非常嚴重,未經處理就堆放到道路和溝渠旁,甚至直接向河流、湖泊、池塘傾倒。這些建筑廢棄物占用道路及河道、影響景觀、污染環境,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給城市管理和生態文明建設帶來了巨大的難題。 因此,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科學處置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領域。 打造建筑廢棄物的循環經濟產業鏈 建筑廢棄物多以廢混凝土、廢磚瓦、廢渣土為主,含有其他建筑材料:如廢棄木材、廢棄鋼筋、廢棄其他金屬材料及塑料等物質組成。 完整的建筑垃圾資源化途徑應由以下幾個主要環節組成:拆除源頭——渣土清運——加工生產——產品配送——市場應用。這些環節組成一個完整的循環經濟產業鏈。 拆除源頭。必須以建筑垃圾減量化的原則來處置。首先要抓好城鄉建筑規劃工作,并使規劃具有權威性、法定性。其次,要十分慎重對待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能進行加固改造的不必非要拆除重建。再次,在科學論證的前提下,在拆除現場做好分選工作。 渣土清運。首先,要規范渣土運輸企業。其次,要規范渣土運輸車輛的技術標準。再次,要加強渣土運輸企業和運營司機的法治教育,嚴禁將運輸的建筑垃圾隨意傾倒和填埋。 加工生產。根據建筑廢棄物性能和市場需求,主要有以下再利用的途徑:一是生產再生粗細骨料。二是生產再生磚、再生砌塊等建筑制品。三是生產各類道路材料。四是生產其他施工輔助材料。 產品配送。要改變當前物流配送企業散、小、亂和非專業化的現狀。整合發展專業性的物流配送企業,配備專業化的運輸車輛,提高物流運輸效率,降低物流運輸成本,保障行車安全。 市場應用。首先,要加大對應用建筑垃圾生產的產品在建筑、道路、市政建設中的支持宣傳力度。其次,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產品技術標準、財稅政策、市政市容管理、建筑垃圾處置專業裝備和技術研發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再次,企業在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一定要因地制宜,要根據當地市場需求確定產品品種和產能。 據有關行業協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每一億噸建筑垃圾經資源化處置,約可生產再生磚243億標磚、再生骨料1000萬噸。相應節省天然混合料3600萬噸、天然骨料1000萬噸、節煤270萬噸、減排130萬噸二氧化碳。新增產值85億元。但是如果一億噸建筑廢棄物堆放,將占地2.5萬畝土地,并會導致環境生態污染。 世界發達國家如何處置建筑廢棄物 一是制定嚴格的法律。它們都從法律層面嚴格規定了建筑廢棄物產生、收集、清運到加工制造產品再利用的全過程有關責任人應遵守的行為規則以及違反這些規則行為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政府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如德國在1978年就實施了環境標志,并規定對不處理利用的建筑垃圾征收高額填埋費用;美國通過增加科研經費;日本的道路施工中強制優先使用30%的再生骨料等。 三是做好建筑垃圾源頭分類。德國、美國政府都規定在產生建筑垃圾的現場要進行分類,分別進行堆放和儲存,以降低建筑垃圾循環再利用的成本,并且使分選出來的物料得到充分的利用。 建筑垃圾資源化,政府應該如何作為 根據我國在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的實際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嚴格執法、落實政策。自2003年以來我國陸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但當前的現實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獲利、違法成本低,政策落實難度大,建筑垃圾資源化的企業經營困難,建筑垃圾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為此,建議在不斷補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同時將嚴格執法和落實政策作為當前和今后工作的重點。 再者,健全政府管理體制,統一協調、各司其職。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涉及發改、城建、市容、交通、環保、公安、工信、金融、財稅、國土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且地域性明顯。目前,各級政府在管理中往往出現“分頭出擊”“各管一段”缺乏統一協調,缺乏工作合力。為此建議,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中央政府制定指導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的方針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實施意見和規范性文件。明確推進工作的主體是地、市政府。要在各級政府領導班子中明確工作負責人,明確工作目標,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第三,建立科學、有效的運行機制,明確政府、企業責任。建筑垃圾資源化事業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屬性。因此,在推動建筑廢棄物綜合再利用產業發展時,必須建立“政府推動、企業為主、社會參與”的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 最后,筆者認為,政府當前急需開展以下工作。在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實施中,必須同時做好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規劃方案和具體實施辦法。抓緊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發展規劃。中央政府負責全國規劃制定,并以此指導地方政府開展工作。地方政府可以地、市政府為重點開展產業規劃工作。加強適合我國國情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先進實用的工藝技術裝備研究和推廣工作。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加大執法力度,杜絕一切對建筑垃圾違法傾倒、野蠻運輸、破壞環境的不法行為。努力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的應用推廣水平。監督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嚴格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環境標準要求,組織好生產運行。此外,還要建立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信息平臺。利用信息技術提供供需要求、技術交流、宣傳推廣、政策解讀等信息,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的發展。(責任編輯:趙完北) Release:2014/3/12 15:12:50 3129 次閱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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